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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易玲玲与肖建新、刘跃华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玲玲,肖建新,刘跃华,刘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易玲玲,居民。被执行人肖建新,居民。被执行人刘跃华(肖建新之夫),居民。被执行人刘超,居民。申请执行人易玲玲与被执行人肖建新、刘跃华、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涟民二初字第79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由被执行人肖建新、刘跃华、刘超偿还申请执行人易玲玲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从2014年7月24日起对贷款本金10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易玲玲,至偿还之日止;二、本案受理费1150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000元,合计2150元,由被执行人肖建新、刘跃华、刘超负担。但被执行人肖建新、刘跃华、刘超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肖建新、刘跃华、刘超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