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1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黄代武诉被告李德珍房屋买卖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代武,李德珍,黄代主,蔡凤清,黄万斌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923号原告黄代武。被告李德珍。被告黄代主。被告蔡凤清。被告黄万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代武与被告李德珍、黄代主、蔡凤清、黄万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代武于2015年4月1日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德珍、黄代主、蔡凤清、黄万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代武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代武撤回对被告李德珍、黄代主、蔡凤清、黄万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鲁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于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