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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农民特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王德富与李秀娟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德富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吉农民特字第17号申请人王德富,男,汉族,1946年4月24日出生,农民,现住吉林省农安县。申请人王德富要求宣告李秀娟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王德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德富诉称:被申请人系我儿媳,被申请人于2005年从家中出走,一直未归,期间也未与家人联系,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失踪。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提供了当地村委会和公安机关关于李秀娟下落不明证明材料,经审查属实,予以确认。李秀娟,女,汉族,1985年5月20日出生,系申请人儿媳,于2005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3年5月李秀娟丈夫死亡,其子王艺铭由申请人抚养,现王德富申请李秀娟为失踪人。于2014年10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秀娟公告。法定期间为3个月,已届满,现李秀娟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秀娟于2005年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当地村委会、公安机关已出具了李秀娟下落不明的证明,且法院发出寻找李艳杰的公告期间已经届满,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秀娟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孟庆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韩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