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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杨民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郑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杨民初字第00120号原告郑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文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