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杨民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郑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杨民初字第00120号原告郑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文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