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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1611号原告于某,女。被告张某,男。本院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于某经过慎重考虑不想起诉离婚,故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权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