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1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张桂芳与张纪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芳,白新垒,王某,张纪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1634号原告张桂芳,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原告白新垒,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王某,男,34岁,汉族,农民,现被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监狱。被告张纪伍,男,43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二原告与二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二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二原告共同负担。审判员 秦国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崔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