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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2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耿秀彬与李连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秀彬,李连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2273号原告耿秀彬,男,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艳春、付海涛,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连军,男,民族、职员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耿秀彬诉被告李连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连军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秀彬撤回对被告李连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文秀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宇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