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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执异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文月琴、方勇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月琴,方勇,金丰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执异字第4号异议人文月琴。申请执行人方勇。委托代理人徐俊。被执行人金丰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勇与被执行人金丰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文月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文月琴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的书面撤回异议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文月琴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书云人民陪审员  黄桃美人民陪审员  唐华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亚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