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执异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文月琴、方勇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月琴,方勇,金丰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执异字第4号异议人文月琴。申请执行人方勇。委托代理人徐俊。被执行人金丰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勇与被执行人金丰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文月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文月琴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的书面撤回异议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文月琴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书云人民陪审员 黄桃美人民陪审员 唐华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亚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