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鄞民初字第2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屠德龙与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人民政府、宁波市东部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德龙,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人民政府,宁波市东部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民初字第2427号原告:屠德龙,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蔡维君,无固定职业。被告: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人民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谢登峰,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傅科德,该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郑杰,浙江立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东部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世纪大道北段1228号。法定代表人:张极星,该指挥部总指挥。委托代理人:王锐,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英,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屠德龙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人民政府、宁波市东部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屠德龙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屠德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屠德龙负担。审 判 长 凌碧波审 判 员 薛海蓉人民陪审员 朱事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陈芸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