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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诉保字第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平红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红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诉保字第0071号申请人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句容市华阳镇华阳西路。法定代表人陈洪生,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滕年龙,系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平红根。本院在申请人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平红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平红根位于句容市开发区崇明路南侧德院上城10幢101室的房产及其所有的牌号为苏L×××××轿车一辆、苏A×××××轿车一辆,保全金额为50万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平红根位于句容市开发区崇明路南侧德院上城10幢101室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平红根所有的牌号为苏L×××××轿车一辆、苏A×××××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以上被查封财产保全金额为50万元,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不得买卖、转让、过户、抵押、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洪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许 雯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句诉保字第0071号句容市房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关于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平红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句诉保字第007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申请人平红根所有的位于句容市开发区崇明路南侧德院上城10幢101室的房产,保全金额5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2015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1日止),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不得买卖、转让、过户、抵押、赠与等。附:(2015)句诉保字第007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2015年4月1日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句诉保字第0071号:关于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平红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句诉保字第007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申请人平红根所有的牌号为苏L×××××轿车一辆;二、查封被申请人平红根所有的牌号为苏A×××××轿车一辆;保全金额50万元,查封期限二年(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止),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不得买卖、转让、过户、抵押、赠与等。附:(2015)句诉保字第007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2015年4月1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