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执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临沭县华星纸业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沭县华星纸业有限公司,临沂万嘉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520号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华星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东。被执行人临沂万嘉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艳秋。本院作出的(2014)临罗商初字第14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临沂万嘉纸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3月31日,权利人临沭县华星纸业有限公司向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临沂万嘉纸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临沂万嘉纸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海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晁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