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诉保字第0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孙天香与吴卫东、歙县林业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天香,吴卫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诉保字第00035-1号原告:孙天香,女,1951年11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告:吴卫东,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原告孙天香与被告吴卫东、被告歙县林业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孙天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卫东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其位于黄山市徽州区岩寺镇林场路的房产(徽房字第××号)予以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天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吴卫东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对原告孙天香提供的担保财产即位于黄山市徽州区岩寺镇林场路的房产(徽房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国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欣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