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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刘某某确认合同无效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贺某某,男,195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和平乡江东村三星村民组。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重视北路。本院在执行贺某某与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确认无效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贺某某提出撤回对本院(2014)珠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珠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玉林审判员  肖云伟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邓艳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