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刘某某确认合同无效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贺某某,男,195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和平乡江东村三星村民组。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重视北路。本院在执行贺某某与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确认无效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贺某某提出撤回对本院(2014)珠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珠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玉林审判员 肖云伟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邓艳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