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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贾慰祖诉被告威海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慰祖,威海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84号原告:贾慰祖。被告:威海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威海市青岛中路136号。法定代表人:于山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丛勇,系威海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二分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许北平,系威海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二分公司职工。原告贾慰祖诉被告威海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贾慰祖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慰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李迎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苘俏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