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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沈涛与周庆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涛,周庆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207-1号申请执行人沈涛,男,1987年9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诸城市。被执行人周庆虎,男,1983年6月17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东省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涛与被执行人周庆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市商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周庆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市商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安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田德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晓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