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168号_石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16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曾用名石A,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某县,在深圳市南山区某工地工作,住该工地宿舍。因本案于2014年9月14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庆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于2014年9月6日开始,多次利用自己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某工地宿舍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开赌时间为晚上22时至次日凌晨1时许,每次参赌人员为五至十人,用扑克牌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同时,为了逃避打击,石某还雇佣人员为赌场望风。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于2014年9月14日凌晨l时许将该赌场查获,当场抓获石某及参赌人员彭某安、杨某、王某飞、吴某理、刘某弟、陈某文和望风人员易某宇,缴获赌资人民币14700元及扑克牌等赌具一批,上述参赌人员及望风人员均被行政拘留。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赌资及扑克牌等赌具,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抓获经过,缴赃经过,缴获作案工具,被告人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证人彭某安、吴某理、杨某、王某飞、刘某弟、陈某文、易某宇的证言,被告人石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检查笔录,证人彭某安、吴某理、杨某、王某飞、刘某弟、陈某文、易某宇、被告人石某的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并建议本院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当庭认罪,但认为其和工友都是被外面的人利用打牌的手段骗了钱,并认为其没有请人望风。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并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为证,足资认定:1、物证赌资及扑克牌等赌具,证实侦查机关在案发现场依法查获被告人用于赌博的赌资和赌具。2、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的由来。(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赌资1200元和赌具木方桌一张、扑克牌四副。(3)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证实侦查机关依法扣留参赌人员杨某赌资530元、陈某文赌资1350元、王某飞赌资4610元、刘某弟赌资6000元、吴某理赌资420元、彭某安赌资590元,并将上述赌资罚没上缴国库。(4)抓获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的经过。(5)缴赃经过。(6)缴获作案工具。(7)被告人身份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参赌人员杨某、彭某安、吴某理、王某飞、刘某弟、陈某文、易某宇等人因赌博均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赌资予以收缴。(9)情况说明,证实经侦查民警多次调查走访,由于案发地南山区曦湾名苑工地工人流动性强,人员变动频繁,工地员工多为新进员工,暂未发现涉案赌博场所尚有当时的老员工居住;据证人陈述的案发时在现场的被告人妻子或女朋友,侦查民警多次前往案发地调查走访,未发现该女子,亦未获知该女子的身份情况。3、证人证言(1)彭某安(参赌人员):2014年9月14日0时许,其坐电动车去了南山区某路靠近公益停车场的一个工地板房打牌,其7个人在打牌,玩的是斗牛,大概玩了10盘,就有警察过来抓人了。其是在南山区科苑南路与工业七路交叉口的某工地宿舍参与赌博,是“老陈”叫其过来赌钱的。这次赌局是工地宿舍那里的老板组织的,他负责抽水,房子、扑克牌、桌子也是他的。“阿飞”在做庄,其下10元或20元,老板有时下100元、200元、500元不等,杨某下30元或50元,“海南仔”下300元、500元、1000元,“老陈”下100元或200元,还有一个其不知道名字的人,他下20元。老板是每一盘抽水10元。其拿了400元过来赌,赢了190元,赌资一共就590元。当晚的赌资应该有一万多元。通常是晚上赌博,白天他们都是做蓝牌车拉客的,赚钱之后晚上就过来赌。其知道是易某宇负责看风,他在板房门口的小路的T字路口,外面有张凳子,他就坐在那里看有没有人过来,一有人过来就通知老板,他是怎么通知的其不知道。当晚是“老陈”和“阿飞”说抽300元叫易某宇去看风的。其来这个赌场玩过3次,分别是2014年9月8日21时30分许杨某叫其去的,当时共6个人;第二次是9月12日10时许其和杨某去的,当时共9个人;第三次是9月13日24时许“老陈”叫其去的,当时共7个人。这三次老板一共抽了6000元左右的水钱,每次最少都要2000元以上。在这个赌场里,易某宇有放高利贷,他今晚大概放给“海南仔”6000元,平时易某宇放的价格是每放1000元赚50元。易某宇负责看风和放高利贷。这个赌场大概开了半年以上。(2)吴某理(参赌人员):2014年9月13日23时30许,其来到深圳市南山区某工地宿舍的一个房间里面参与赌博,其进去时里面已经有6个人在用扑克牌进行斗牛,其也就过去一起参赌,玩了不到一个小时就有人把其抓住了。其是用扑克牌以一种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一共7个人一起参与,每人发5张牌,其中三张牌加起来必须是10的倍数才能算有牛,如果有牛就看剩下的两张牌加起来的数字的个位数的大小,最大的那个下注多少他就赢输的那些人多少钱。如果他赢了收完钱之后还有剩下的钱,那就牌面第二大的人接着收钱,以此类推。住在那个房间的人每一局牌就抽10元的水钱,抽水是用来作为买水和作为给那个房间住的人提供场地、扑克、桌子、打扫卫生等费用。其一共带了380元去赌博,其赢了40元,一共身上有420元。每局最少下注10元,不封顶。其一般下注10到20元,现场最大的下注其不清楚。其是听别人说这里可以赌博,具体是谁不记得了,其之前来这里看了几次但是没有参赌。其一般是23时许去的,其不知道他们会赌到几点,因为其没看到过他们赌博完,其都是晚上12时许就走了。现场加其一共7个男的都参赌,只有几个平时在深圳湾口岸那里做蓝牌车司机的人其见过,但是其也不知道他们的具体情况。那个抽水的人其不认识,但其认得住在那个房间里面的男的,年龄大概30多岁。今晚他每一局都抽水,具体多少其不清楚。其不知道是否有人负责看风,也不知道某工地宿舍在这里进行多久的赌博。(3)杨某(参赌人员):2014年9月13日23时40分许,其和朋友王某飞开车来到南山区某工地,因为这个工地有个老板的宿舍里有赌博,之前其去过3次。老板宿舍里有他和他女朋友,还有陈某文,大家就开始斗牛,玩的是5元到10元。过了20分钟左右,“海南仔”和“胖子”也过来了(他们都在深圳湾开蓝牌车,其和他们都认识,但不知道名字),也一起加入进来。其中“海南仔”玩的较大,他玩100、200元的,过了大概半小时他就输完了。于是他向其几人借钱,其几人都不想借,其就给一个叫彭某安的朋友打电话让他过来借钱给“海南仔”。于是彭某安过来了并借给“海南仔”好像三、四千元。几人玩到大概1点多就有警察冲进来抓赌了。他们是用扑克牌进行斗牛,每人发5张牌,发牌之前,每人可以押钱,至少5元,上不封顶。然后用牌比大小,谁的牌点子大就赢钱。宿舍是工地的一个包工头的,其都叫他老板,赌博点和赌具都是他提供的。其不知道老板的具体姓名。老板通过两种形式抽水获利,一种是每一盘过后抽水10元钱,另一种是几个参赌的人员打了一圈后抽水50元,一直到赌博结束。老板每次大概能抽水获利800-1000元左右,他也参与赌博。其就这半个月才参与的,之前听说这个赌场开了有几个月了。其今天带了1000元过来参赌,到警察来抓其时,身上还剩530元,其他都输了。算上被抓当天其在这个赌博点参赌有4次了,第一次是8月26日18时许,和陈某文来的,带了500元,赢了300元,玩了一会就走了;第二次是8月30日22时许,其自己来的,带了1000元,输了800元;第三次是9月2日或3日22时许,自己来的,带了1000元,赢了500元;第四次就是被抓当天了。每次参赌的人数不固定,少则4、5人,多则10几个人。其来的这四次老板都参赌,并且每次都有抽水。今天参赌的有老板、陈某文、王某飞、“海南仔”、“胖子”,算上其共6个人。每次赌博都有人在门口望风,今天是一个姓易的,其叫他易老板,其不太清楚他是否专门负责望风,其第三次去时他是专门在门口负责望风的,老板给他300元望风钱,其去的这四次都没见他参赌。(4)王某飞(参赌人员):2014年9月13日下午其在朋友杨某家里玩,约着一起说去深圳湾某工地里赌博。于是吃完饭22点左右,杨某开车带其去到那里。当时货柜厢里已经有5个人在里面等着,老板就拿着扑克牌过来,于是其几人就开始斗牛。赌了大概20分钟又来了2个人,他们加入赌博。大概到了凌晨1点,警察过来抓住他们并查获了一笔赌资和赌具。其几人用扑克牌通过斗牛方式进行赌博,每个人发5张牌,然后开始押钱,自己任意找三张牌出来组成10的倍数,剩下的两张牌加起来谁大谁就赢。一般押最少10元,多的不限,但一般最多押几百元。当天房间里一共8个人,除了杨某其认识,其他的不知道名字,但是有两个人其以前在这里赌博时见过。那两个人其不知道名字,一个是老板,一个不知道什么名字。7个人参赌,1个女人在里面睡觉,货柜厢的外面还有一个人在望风。其今天带了1610元用于赌博,赢了3000元,被抓时其一共有4610元现金。其参加了3次赌博,一次是8月份,当时有10个人;一次是9月中旬,也是10个人,其带了700元,全部输光了;第三次就是被抓当天了。这3次都是一个人组织的,他们夫妇两个就住在这个货柜厢里。赌博的组织者是住在这个货柜厢的男人,他提供场地、扑克牌,还负责每盘从里面抽水、安排人员在外面放哨。老板每盘抽10元他自己拿,还有一部分给放风的。老板抽水钱都装到自己口袋了,有时自己用于赌博。其去的这3次,每次几个小时,老板每次抽1000元很正常,这三次最少抽了有3000元。老板自己也参赌。这个赌场开了最少有半年了,其听朋友说很早就在那里赌博了。没有人在里面放高利贷,今天是一个胖胖的中年男人在门口望风,他一听见有陌生人来会给其信号的,前两次是谁放风其忘了。(5)刘某弟(参赌人员):2014年9月13日23时许,“老陈”打电话让其过去,其就去南山区某工地宿舍里面斗牛,当时有5个人在玩,后面吴某理和“安仔”就过来了,接着其几人被警察抓了。那个工地板房宿舍是老板的,其不知道是谁组织的赌局,被抓当天是“老陈”叫其去的,扑克牌也是老板的。其几人就是玩斗牛,以大吃小。其下注20元、50元、100元、700元、800元、1000元不等。其当晚的赌资有6000元,其几人通常是晚上去赌,白天开蓝牌车拉客。其一共去了3次,第一次是2014年9月10日22时许,“老陈”叫其过去的,当时5个人;第二次是9月11日21时许,当时7个人;第三次是9月13日23时许,当时7个人,也是“老陈”叫其过去的。其不知道是谁在望风。赌场里面一个叫“安仔”的人在放贷,其不知道他的全名。老板每把抽10元,一个晚上大概就2000元,三次应该有6000元。其不知道这个赌场开了多久,9月初老陈跟其说才知道有这个赌场。(6)陈某文(参赌人员):2014年9月13日23时许,其开车到某工地宿舍,因为其知道这个宿舍可以赌博,之前其来过很多次,基本上都是开蓝牌车的人到这里赌博,其今晚也过来了,当时宿舍里有老板和他女朋友,其刚到一会,其老乡杨某和一个叫“阿飞”的朋友也过来了,其几人就开始用扑克牌玩斗牛,玩的10元的,大概20分钟后,“海南仔”也过来了,这个人也是在口岸拉客认识的,他也一起参赌,没多久,和其一起拉客的叫吴某理的也来了,这时其几人玩的比较大,押200到300元,大概1点左右,警察把其几人抓了。这个赌场和赌具是这里的工头提供的,其叫他“老板”。这个赌场开了有几个月,具体其不太清楚。其是从8月中旬左右开始去的,去过很多次,有时就去看看,有时就玩几把。每次去少则7、8人,多则10几人参赌。每次赌博这个老板都在,有时参与赌博,老板每次都要收盘费,每一盘都抽水50元。其不清楚他每天获利多少,700、800元是有的。其几人就是用扑克牌玩斗牛,先押钱,最少10元,多的几百都可以,每人发5张牌,然后比大小,以大吃小。其今天带了1000元,被抓时其身上有1350元,赢了350元。今天参赌的有老板,杨某,阿飞,海南仔,吴某理,加上其有6个人。其几人赌博时有人望风,但具体是谁就不知道了,都是老板安排人在门口望风的。老板会抽300元给望风的人。(7)易某宇(望风人员):2014年9月12日20时许,其接到老乡彭某安的电话,说有人在深圳市南山区某工地宿舍那里赌博,想找个人去望风,每次给200元人民币,问其有没有兴趣,其觉得反正下班没事干就过去赚点钱。9月12日22时许,其就按他说的去他们赌博的地方看了一下,有6个人左右在那里赌博,玩的是斗牛,其老乡彭某安也参赌,然后他介绍那里的老板石某给其认识,石某告诉其怎么望风,他说如果有陌生人或警察就直接打电话给他或者叫一声,其就按他的要求望风。他们赌到差不多13日凌晨一点时,其上去拿了200元后就离开了。9月13日23时,彭某安说老板打电话给他,叫其可以过去上班,当时其看到里面差不多有7个人在玩斗牛,然后其就去望风,到了9月14日凌晨1点,其本来想走的,但是帮忙望风的工资没拿到,其就在那等了一会,之后就被抓了。其没有参与赌博,是赌场老板石某叫其去望风的,其的工资是抽水抽出来的。因为有人在工地宿舍里赌博,叫其去望风是为了防止被抓,其不知道这个赌场开了多久,其是9月12日晚上开始在那里望风的,12日那天是22时左右开始13日凌晨1点结束的,13日23时开始,到14日凌晨1时许,就被抓了。赌场里面其看到的就7个人在参赌,他们是用扑克牌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的,其就认识其的老乡彭某安还有老板石某,其他的其不认识。其为望风一共获得200元,13日晚上望风工资没拿到,那200元其已经花完了。4、被告人石某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9月14日第一次讯问):2014年9月13日23时许,陆陆续续来了6个人到其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某的空集装箱里,他们来之前其已经准备好了用于赌博的扑克和座椅,其几人就开始赌博斗牛。到了凌晨1点左右,警察来到其赌博的地方,现场查获了1万多元现金和一些用于赌博的工具,并将其几人全部带回派出所。其几人用扑克牌通过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就是每人发5张牌,然后开始押钱,自己任意找三张牌出来组成10的倍数,剩下两张牌加起来谁大就谁赢。其几人一般最少押10元,多的不限,一般最多押几百元。当天加其有7个人在玩,还有一个在外面放风。其只认识“海南”和“胖哥”,他们是在其这里玩了5次左右认识的,其他的其都不知道名字。其是9月初开设这个赌场的,大概组织了6到7次赌博,一次是9月6日,大概6个人;第二次是9月7日,也是6个人;第三次是9月8日,大概5个人;第四次是9月10日,大概10个人;第五次是9月11日,大概8个人,第六次是9月12日,大概10个人,第七次是9月13日晚上,一共7个人。其跟这些参加赌博的人基本上不认识,都是一些蓝牌车司机,他们每次来的人都不一样。其每盘抽50元,因为每次还要给放风的人400元放风钱,一次赌博落到其手里的水钱也就500元左右。2014年9月13日晚上给了放风的400元后其就剩300元了,还有100元用于买水。其今天带来1500元用于赌博,输了500元,进了200元水钱,还剩1200元。其就是提供场地,给他们提供赌博的工具,还抽取一定的水钱。今天是一个湖南人放风,他在这放了两三次风。他40岁左右,头发很少。(2014年9月26日第二次讯问)当时其赌博的场所是其居住的宿舍,在某工地生活区的一个集装箱。2014年9月6日其开始赌博的到其被抓时,其还叫那些经常来赌博的人不要过来玩,现在抓得很严,风声较紧,但那些赌友一直不听,就是过来玩才被抓到。其自己也参与赌博,也是斗牛的方式。其赌博没有筹码,有无人放高利贷其不清楚。其赌场第一次到第三次没有抽水,其他抽水也就300到400元。到集装箱赌博的人少则5、6人,多则8、9人,累计也就50人左右。其赌博最少10元,不设上限。去赌场的人其都不太认识,后来玩的多了,有些认识,但是有些叫不上名字。那些人经常去工地玩,就知道其那可以赌博。扑克牌是抽了水之后买的。胖哥将抽水钱拿给其买烟和水,多的钱也给其。对于胖哥其只知道他是一个拉客仔,其他情况不清楚。(2014年10月17日第三次讯问)其不认可开设赌场罪,公司宿舍的床架、桌椅是公用财产,其没权力阻止他们赌博,其多次劝解但他们不听。其被抓之后才知道参赌人员都是打架斗殴、吸毒的不法分子,他们利用中秋节前后几天工地发工资,以赌博方法骗取其工资,其是受害者。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案发现场的自然情况。检查笔录,证实侦查人员在案发时对被告人进行人身检查,未发现异常。证人彭某安辨认出被告人石某就是开设赌场的老板,杨某、陈某文、吴某理、王某飞就是参赌人员,易某宇就是在赌场望风的人。证人吴某理辨认出被告人石某就是赌场的老板,杨某、陈某文、彭某安、王某飞就是参赌人员。证人王某飞辨认出被告人石某就是开设赌场的老板,杨某、陈某文、吴某理、彭某安就是参赌人员,易某宇就是在赌场望风的人。证人杨某辨认出被告人石某就是开设赌场的老板,王某飞、陈某文、吴某理、彭某安就是参赌人员,易某宇就是在赌场望风的人。证人刘某弟辨认出被告人石某就是开设赌场的老板,王某飞、陈某文、杨某就是参赌人员。证人陈某文辨认出被告人石某就是开设赌场的老板,王某飞、陈某文、杨某、吴某理、刘某弟就是参赌人员。被告人石某辨认出易某宇就是赌场望风的人,陈某文、吴某理、王某飞、刘某弟、彭某安、杨某就是参赌人员。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辩称其未聘请望风人员,但证人易某宇和其他证人的证言以及其本人的第一次讯问笔录均证实其聘请了望风人员以逃避检查,故对其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4日起执行至2015年4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犯罪工具和赌资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冰人民陪审员 丘杰民人民陪审员 张丙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苏淦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