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3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夏×与王×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33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女,1969年4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苏生,北京市晨野(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兢,北京市实现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夏×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9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夏×于2015年3月3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夏×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夏×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夏×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夏×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赵文哲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胡春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