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靖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姚春红与张叶平、徐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靖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姚春红。被执行人张叶平。被执行人徐靖。姚春红与张叶平、徐靖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泰靖园民初字第7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张叶平欠姚春红借款20万元,利息3万元(截止2014年8月27日),合计23万元,张叶平于2014年11月25日前归还姚春红3万元利息,并自2014年12月起每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至还清为止,张叶平归还借款本金同时还须支付相应的利息(本金20万元,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张叶平如有一期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姚春红可立即就下余全部借款本息申请强制执行,徐靖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届期,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工商、银行、车辆、房产进行查询,依法查封了徐靖名下苏M×××××小型轿车一辆,张叶平名下苏M×××××大型汽车一辆、苏M×××××挂车一辆(三辆车暂未扣押得到),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泰靖园民初字第7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立峰审判员  邹江川审判员  唐胜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卢 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