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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行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松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重庆海洲化学品有限公司撤销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海洲化学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法行初字第00023号原告李松,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建勋,重庆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新城行政中心北楼4楼。组织机构代码55200524-8。法定代表人杨岸鸿,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阳群凤,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第三人重庆海洲化学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齐心大道33号,组织机构代码68893288-4。法定代表人文学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志祥,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原告李松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人力和生活保障局、第三人重庆海洲化学品有限公司撤销行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颖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昌斌和人民陪审员李亚玲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松及其代理人周建勋、被告的代理人阳群凤、第三人的代理人熊志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松负担。审 判 长  张 颖代理审判员  李昌斌人民陪审员  李亚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朝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