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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代世龙与贾会件、孔雅伟、博野县东墟乡东墟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世龙,贾会件,孔雅伟,博野县东墟乡东墟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59号原告:代世龙。法定代理人:代志旺。委托代理人:何晓菊,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会件。被告:孔雅伟。被告:博野县东墟乡东墟小学。本院在审理原告代世龙诉被告贾会件、孔雅伟、博野县东墟乡东墟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代世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世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世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9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代世龙负担。审判员  陈洪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迎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