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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金灯火、陈绪坚与陈绪坚、林志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灯火,陈绪坚,林志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215号原告:金灯火。委托代理人:王欣。被告:陈绪坚。被告:林志安。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灯火与被告陈绪坚、林志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灯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67.5元,由原告金灯火负担。审 判 员  孔庆周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叶珍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