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金灯火、陈绪坚与陈绪坚、林志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灯火,陈绪坚,林志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215号原告:金灯火。委托代理人:王欣。被告:陈绪坚。被告:林志安。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灯火与被告陈绪坚、林志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灯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67.5元,由原告金灯火负担。审 判 员 孔庆周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叶珍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