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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黎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云桃申请执行陈世忠物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桃,陈世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黎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张云��,女,1962年5月13日出生,侗族,农民,住黎平县孟彦镇。被执行人陈世忠,男,1955年3月27日出生,侗族,农民,住黎平县孟彦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黎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张云桃申请执行陈世忠物权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陈世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协助申请执行人张云桃其分割所得房屋上户登记手续,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因判决分割给张云桃所得房屋共同共有人陈善俊不同意办理房屋上户登记手续。故土管和房产部门不能单独为张云桃办理上户登记手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黎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粟  志  文审判员 肖    俊审判员 牛  盛  高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秦周斌(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