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吕皇建与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皇建,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9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皇建。委托代理人张因明,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区拆迁安置综合楼A区1幢2-2号,组织机构代码56872573-3。法定代表人袁其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沈惠,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吕皇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津法民初字第04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吕皇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吕皇建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皇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吕皇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申 威代理审判员 周媛媛代理审判员 陈 杨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晚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