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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执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重庆星星套装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圣荣建设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星星套装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圣荣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00159号申请人重庆星星套装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汉丰街道佰成路星星豪都。法定代表人刘晓俊,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圣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113号。法定代表人杨源恩,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重庆星星套装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中圣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滨汉民初字第3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予以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滨汉民初字第3405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杨建平审判员  赵 良审判员  霍福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丽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