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法民初字第00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雷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雷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0522号原告杨某某,女,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铁山镇。被告雷某某,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双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雷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