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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井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王改合与王红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改合,王红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井民初字第48号原告王改合,男,194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红林,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改合诉被告王红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改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元,由原告王改合负担。审判员  张红周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裴慧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