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井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王改合与王红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改合,王红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井民初字第48号原告王改合,男,194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红林,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改合诉被告王红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改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元,由原告王改合负担。审判员 张红周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裴慧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