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孟艳花与路俊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艳花,路俊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49号原告孟艳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路俊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艳花与被告路俊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艳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申国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万同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