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知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绍兴市海顺纺织印花有限公司与姚良兵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海顺纺织印花有限公司,姚良兵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知初字第62号原告:绍兴市海顺纺织印花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东浦镇金昌工业园区北区10幢b。法定代表人:王妙林,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洲,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斌,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良兵。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海顺纺织印花有限公司诉被告姚良兵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海顺纺织印花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海顺纺织印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绍兴市海顺纺织印花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阮解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