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31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贺晓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尹贝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