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张执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黄有来与孙永胜、孙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有来,孙永胜,孙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张执字第1252号申请人黄有来。被执行人孙永胜。被执行人孙静。本案执行的黄有来申请执行孙永胜、孙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8)张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郑云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