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96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89年10月26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被告:李某,男,生于1989年11月3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雪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