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辛执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时某与艾某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某,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辛执字第00380号申请执行人时某。被执行人艾某。时某与艾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熟辛民初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艾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时某自2009年5月1日起至2014年6月20日止的抚养费余款29333元,并由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28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5年4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艾某应支付申请人时某自2009年5月1日起至2014年6月20日止的抚养费31333元,并承担诉讼费284元,扣除已支付的2000元,尚应支付共计29617元。该款由被执行人艾某分别于2017年10月31日、2018年10月31日前各给付申请人时某6000元,于2019年10月31日前给付申请人时某8000元,余款9617元申请人自愿放弃。二、如被执行人不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总额就被执行人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三、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该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如逾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熟辛民初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伟代理审判员 甘国露人民陪审员 黄玉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