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柏民一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一初字第154号原��:张某甲,女,1985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被告:张某乙,男,1982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本院在审理张某甲诉张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缴纳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丽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俊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