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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柏民一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一初字第154号原��:张某甲,女,1985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被告:张某乙,男,1982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本院在审理张某甲诉张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缴纳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丽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俊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