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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秀雷与武玉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雷,武玉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25号原告张秀雷,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武玉河,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雷诉被告武玉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雷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秀雷撤诉。案件受理费6172元,减半收取3086元,由原告张秀雷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云鹤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人民陪审员  皮淑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