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郑州黄河支行申请执行聂波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聂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负责人王喆,行长。被执行人聂波,男,汉族,1974年12月2日生,住郑州市二七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管民二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聂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聂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聂波银行存款人民币9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太鼎审判员 文宏涛审判员 白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玉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