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袁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00257号原告袁某,女,汉族,农民,住扶风县。被告吕某,男,汉族,农民,住扶风县。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吴剑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穆蓓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