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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珙县新鑫养殖专业合作社与珙县金和花椒专业合作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珙县新鑫养殖专业合作社,珙县金和花椒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186号原告珙县新鑫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新林村五社。代表人魏春锦,该合作社董事长。被告珙县金和花椒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文鑫街156号四楼。代表人胡国刚,该合作社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珙县新鑫养殖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珙县金和花椒专业合作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珙县金和花椒专业合作社在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88150120********存款18800.00元(大写壹万捌仟捌佰元整),此款请汇入珙县人民法院在宜宾市商业银行珙县支行账户201100310022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季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