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漯民终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黄金辉与被上诉人漯河市舒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漯河市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金辉,漯河市舒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漯河市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漯民终字第3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金辉,男,汉族,1969年9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XX毅,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中英,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舒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法定代表人:刘宏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绍功,该公司法务部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利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法定代表人:黄安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上川,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黄金辉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舒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漯河市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一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金辉的委托代理人XX毅、王中英,被上诉人漯河市舒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绍功、孙利江,被上诉人漯河市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上川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一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29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庆祥审判员 曹光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曹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