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与王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王少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234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负责人:牟果,总经理诉讼代理人:赖雄、陈旭耀,公司职员。被告:王少涛。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诉被告王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凌永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陈旭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少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诉称:2013年ll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编号为SGHDC272的《借款协议》,被告因购房资金周转问题向原告借款,约定原告免息借给被告99795元,被告分两期还款,2014年2月6日前归还借款42769元,2014年5月6日前归还借款57026元。每逾期一天,被告须按每期未归还款项总额的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借款协议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但被告第二期款项超出约定还款时间多时,至今尚未归还。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7026元及违约金;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少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8日,被告王少涛因认购了韶关恒大城32号楼503房支付首付有困难向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借款人民币99795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在2014年2月6日前向原告归还42769元,在2014年5月6日前向原告归还57026元,被告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归还每期款项,否则每逾期一天,被告需按每期未归还款项总额的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签订《借款协议》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款项,被告也出具了两张《借款借据》确认收到原告提供的借款。之后被告按期偿还了第一笔借款42769元,第二笔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向原告偿还,原告经催收无果,遂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明确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为要求按尚欠本金每日千分之一从2014年5月7日起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本院认为:被告王少涛尚欠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借款人民币57026元的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及被告王少涛立下的借款借据为证,原、被告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被告王少涛未能按借款之时的约定和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的请求向原告归还借款和支付借款利息,于本案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王少涛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702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违约金问题,原、被告借款时约定逾期还款按每天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该违约金约定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本院调整本案的违约金以本金57026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5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王少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少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偿付本金5702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以实欠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5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5.66元,减半收取612.83元,由被告王少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凌永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潘惠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