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市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田文海与马国文、洮南市金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洮南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文海,马国文,洮南市金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洮南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市民初字第79号原告田文海,56岁,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马国文,52岁,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洮南市金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被告洮南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贺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