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民初字第033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何江辉与何良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江辉,何良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民初字第03394-1号原告何江辉,居民。被告何良民,居民。原告何江辉诉被告何良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15日,被告以生意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4216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2014年6月20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2万元,出具借条。2014年8月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均未还款。现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416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何良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故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江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16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军明人民陪审员 刘宗奇人民陪审员 韩华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灵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