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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084号原告陈某,农职业。被告杨某,又名杨某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姚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田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