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084号原告陈某,农职业。被告杨某,又名杨某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姚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田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