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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民初字第2043号原告吴某某,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苏清况,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梨清。被告李甲,住晋江市。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熊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苏清况、被告李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在香港办理结婚登记,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李某乙,于××××年××月××日生育次子,取名李某丙。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真正建立夫妻感情,于2013年1月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李某乙、李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负担50%的抚养费(每人每月按1000元计算至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的感情未到不可挽回的地步;原告陈述的理由是不真实的,双方之间不存在第三者,也不存在被告对原告有家庭暴力的情况,原告提供的录音是双方在吵架时说的生气话。原、被告对以下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相识后即于××××年××月××日在香港办理结婚登记,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李某乙,于××××年××月××日生育次子,取名李某丙。婚生子李某乙、李某丙现跟随被告生活。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有: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否离婚;若离婚,婚生子应由谁抚养及抚养费应如何分担。原告认为,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差,婚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并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原、被告已于2013年1月份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两婚生子年龄较小,被告的暴力行为并不适宜抚养孩子,应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一半的抚养费。对此,原告提供保证书、录音资料及光盘各一份以证明其主张。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保证书无法证实被告存在家庭暴力情况及与第三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保证书是当时为了让原告从娘家回来被迫写的;录音资料也无法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通话时因是和原告有争吵才说了生气话。被告主张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保证书系被告于2012年1月2日书写,内容为“本人李甲向吴某某保证从今不再做对不起吴某某或者家庭的事情,如有再犯,本人同意吴某某一切要求,包括属于本人一切财产,包括子女全部归吴某某所有。本人自愿与吴某某脱离一切关系,两不相干。”,结合原告提供录音资料及光盘的内容,并不能证实原告主张的被告存在家庭暴力及与第三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亦无法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因被告不认可原告所述的事实,原告亦未能提供其他的证据予以佐证被告存在家庭暴力及与第三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故保证书、录音资料及光盘不能作为本案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主张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但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本院不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对原告主张双方感情破裂并应准予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本院不准许原、被告离婚,故对婚生子抚养问题,本院不再作分析、认定和处理。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出现矛盾显属正常,双方应本着互相宽容的心态处理家庭矛盾,互敬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共同维持家庭的和谐与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而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熊 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钟越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