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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7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胡仕伦与靳世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仕伦,靳世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0233号原告胡仕伦。被告靳世财。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仕伦与被告靳世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仕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所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