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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包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0265号原告包某,女,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高平,重庆市垫江县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某,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于2015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包某负担。审 判 长  温晏志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人民陪审员  皮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谈一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