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慈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何新年与慈利县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慈利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新年,慈利县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慈行初字第26号原告何新年,女,1972年1月6日出生,土家族。委托代理人舒辉满,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利县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城南路038号。法定代表人潘茂忠,局长。委托代理人毛致群,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利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法定代表人陈宏明,局长。委托代理人杨中,湖南慈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新年诉被告慈利县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慈利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慈利县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慈利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慈利县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慈利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新年撤回对被告慈利县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慈利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新年负担。审 判 长 聂 菁人民陪审员 于 林人民陪审员 丁柏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