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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箬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箬民初字第45号原告:周某甲。委托代理人:罗菊萍。被告:周某乙。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子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罗菊萍、被告周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3月认识后并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在温岭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周某丙,现随被告父母亲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前缺乏沟通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才发现被告性格比较暴躁,喜欢打网游,特别是孩子出生后,被告经常深夜不归;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不断。被告对家庭、对儿子缺乏责任心,有时借原告父母钱后消失一个月,连原告父母给外孙买奶粉的钱被告都要拿去消费,原、被告彼此隔阂较深。被告的所作所为根本没有把原告当作妻子来对待。2011年10月被告提出离婚,为了孩子离婚未果。之后被告仍不思悔改,与陌生女子关系暖昧,这让原告对被告彻底死心。夫妻关系不断恶化,期间被告亲自起草离婚协议书并签字要求与原告离婚。双方于2014年8月正式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周某丙由被告抚养成人。原告周某甲为了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1、结婚证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温岭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实。2、协助查询户籍函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及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周某丙的事实。3、离婚协议书一份,用以证明2014年8月14日,原、被告曾就离婚一事达成过协议的事实。被告周某乙答辩称:原告诉称均不是事实。被告当时工作是做房产销售,晚上是要到十点下班的,如果有客户的话有时会忙到下半夜。另外,从孩子出生到现在,原告除了第一年带孩子外,几年来没有给家庭带来任何收入,孩子的消费及抚养全部都是由被告一个人负责的。至于离婚协议书一事,是原告先提出离婚,并由其先起草了离婚协议书,被告为儿子及家庭考虑,才故意将儿子抚养权这条作了修改,以消除原告离婚想法。综上,被告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婚后夫妻感情是好的,虽然目前双方存在着一些矛盾,但并没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周某乙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原告举证、被告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方提供的证据1、2,经当庭质证,被告方表示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原告所主张的待证事实,依法予以认定。对证据3,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同意离婚,不具有法律效力。本院认为,证据3,只能证明原、被告有对离婚一事有过协商的事实,但后来双方未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故仅凭此协议不能证明被告同意离婚。根据上述认证,并结合庭审中原、被告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8年3月在网上认识,后自由恋爱,××××年××月××日,双方在温岭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周某丙。婚后,夫妻双方关系较好,近年来,虽因琐事有过争吵,但经过他人劝解后均能和好。2014年8月份,双方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但未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仅原告搬离被告处与被告分居生活,2015年春节期间,原告经被告父母劝说回家与被告一起过春节,春节后双方又分居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夫妻感情也较好,并育有一子,应当说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琐事发生矛盾,签订了离婚协议,但事后未去办理离婚手续,且原告在被告父母劝说下,回到被告处与被告一起过春节,应认定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被告双方珍惜前期夫妻感情,多为儿子健康成长考虑,相互尊重,相互谦让,做到多沟通,各自改正自身的不足,夫妻还是可以重归于好的,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林子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