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刑执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代保义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代保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刑执字第00080号罪犯代保义,男,汉族。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未刑初字第002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保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100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5年3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代保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踏实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服从指导。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12个,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代保义服刑期间能够主动悔罪,踏实改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服从管教,遵守劳动纪律。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在本院2015年3月16日公示期间及3月26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本院认为,罪犯代保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代保义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月7日止,原判并处罚金10000元不变(已缴纳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桥花代理审判员 陈 辉代理审判员 骆 靓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