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油民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杨义勇与薛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义勇,薛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1199号原告:杨义勇,男,汉族,生于1987年11月7日.被告:薛梅,女,汉族,生于1985年3月2日。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义勇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义勇撤回对被告薛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杨义勇承担。审判员 万 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曹力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