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旌民初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保利(德阳)实业有限公司与张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德阳)实业有限公司,张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1283号原告:保利(德阳)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章焰。委托代理人:杨慧,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杰。被告:张纺。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利(德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利(德阳)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利(德阳)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利(德阳)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保利(德阳)实业有限公司全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永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田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