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保利(德阳)实业有限公司与张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德阳)实业有限公司,张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1283号原告:保利(德阳)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章焰。委托代理人:杨慧,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杰。被告:张纺。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利(德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利(德阳)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利(德阳)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利(德阳)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保利(德阳)实业有限公司全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永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田 玲 关注公众号“”